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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9-23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内外投资者来度假区投资办实业,由管委会直接受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计委委托管委会审批。

  度假区内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统一办理征用手续后再依法出让,其出让金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从低收取。出让金留在度假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也可以作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

  对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生产性企业,6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度假区内直接投资,且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度假区内的道路、水电通讯设施、风景区保护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按有关税收法规从低征税或依法免征。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助材料,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度假区内建设项目收费(报建费)中属市、区两级收取的部分6年内减收30%。

  度假区内开办的各类企业免交地方的各种集资。

  管委会对所有投资的申报项目实行一条龙的全程审(报)批服务,在收到投资者全部文书和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办完所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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